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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學校在事故中有無責任?

 
發布時間:2014/9/12

   對于很多學校而言,未成年學生傷害事故幾乎是防不勝防。學校教師稍有疏忽,意外很可能就乘虛而入。就算教師盡職盡責,時刻提防著,天性好動而自制及自我保護能力不足的孩子也難免在差池之間會惹出事端。一旦發生了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啟動正確的處理預案。而正確處理事故的前提是,準確判斷學校對事故的發生有無責任及責任大小。
  一、判斷學校有無責任關鍵看學校對事故的發生是否存有過錯
  對于學校是否擔責的問題,我國現行法律確定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對于事故的發生,學校有過錯的,則應承擔民事責任,且承擔與其過錯大小相適應的責任(有主要過錯的,承擔主要責任,有次要過錯的,則承擔次要責任);學校沒有過錯的,則不承擔民事責任!蹲罡呷嗣穹ㄔ骸搓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在此處,最高法院將學?赡芤袚熑蔚氖鹿史譃閮深,一類是侵權人為單一主體,即只有學校,沒有其他第三者,這種情況下學校直接“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另一類是直接侵權人為第三者(如其他學生、外來者、其他單位等),學校亦存在管理疏忽、保護不周的過錯。此種情況下,先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假若第三者沒有賠償能力、賠償能力不足或者下落不明,則由學校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賠償數額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確定。這兩類事故都以學校存在過錯為前提,如果學校不存在過錯,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二、什么叫過錯,如何認定學校有無過錯
  法律上的過錯,是指對注意義務的違反,即沒有履行法定的職責或者約定的義務。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存在著沒有履行相關職責、義務的情形的,即可認定為具有過錯,具體又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學校沒有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義務。關于學校的職責,我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均有相關規定。如果學校違反了其中任一條款規定,沒有履行相關義務,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錯。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睂嵺`中,如果教師在工作中侮辱學生而導致學生自殺或自殘的,即可認定學校存在過錯。
  2.學校沒有履行與學生監護人之間約定的義務。如針對學生接送問題,有些學校會與學生家長就接送時間、地點、交接人等做出書面或口頭的約定,一旦學校出于疏忽沒有遵守相關約定,而引發學生安全事故的,學校即被認定存在過錯。
    3.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確規定或者規定太籠統,學校與學生監護人之間亦未作約定,但學校只要給與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事故的發生,結果由于學校未給與通常的注意,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此情況下也可認定學校存在過錯。比如,某學生上課突覺頭疼,額頭冒汗,抽泣不止,教師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后未予理會,導致學生因延誤治療而不治身亡,此處可認定學校對延誤治療后果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三、學校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應當承擔多大份額的責任
  如果把未成年學生在傷害事故中受到的全部損失比成分母的話,那么學校要承擔的那一部分責任就是分子。在分母既定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分子的大小呢?對此,《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第2款規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痹谶@里,就責任份額大小的問題,《辦法》用的是“主要責任”、“相應的責任”這樣比較籠統、概括的字眼。具體的、固定的份額,則要根據某一案件的綜合情況來確定。當然,在訴訟過程中,是由法官利用法律賦予自己的“自由裁量權”來確定這一份額。
    (作者系本報法律顧問、北京市凱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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